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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初中毕业证书添写几月几号-大连学籍

来源:毕业证样本网 发布时间:2022-02-27 20:20:09 浏览:
1、大连初中毕业证书加月份、编号:大连学籍

1、大连初中毕业证书加月份、编号:大连学籍

1、辽宁省:

辽宁省自2010年起对单人户籍考生(包括和与非直系亲属同户口)提高户籍和学籍的年度要求。

1、单户籍考生(含非直系亲属户籍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辽宁省年度户籍要求自登记之日起一年以上,高中户籍三年;当年,自登记之日起在辽宁省户籍为二年以上,高中户籍为三年;年。

2、往届毕业生如三年内有辽宁省户籍,还须持有辽宁省中学毕业证。

3、现役军人子女和特殊情况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不符合规定时限的,须经市招生办审核后报送报省招生办审批。

大连二:

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教[]77号

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各局所属高中:

《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20日

主题: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办学年6月3月28日,

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包括独立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高中,下同)的学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综合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工作;高中学历管理实行宏观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生在本市学习的录取、转学、停学、恢复、退学、晋升、留级、留级、奖惩、毕业、毕业、非本市在校生,按照规定办理。这些措施。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普通高中生必须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入学考试。根据升学意愿和考试成绩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同)须持相关证明到招生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登记或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记录。

第五条 开学一个月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审核。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建立学籍;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不予注册。

对于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注册建立学籍。

第六条 学校应为新生准备“班级名单”,并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身份卡”。学籍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印,一般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学校必须严格控制班级规模。班级规模一般不应超过 56 名学生。特殊情况需要扩大班级规模的,须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接受已毕业或完成学业的学生重修课程。

第三章迁出

第八条迁出:因特殊原因,户籍迁出本市或迁入本市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比如父母工作调动,需要调到这个城市。市外就读的普通高中生可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程序如下:持户口本或父母的工作调动证明等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并出具学校出具的调动证明后,报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迁入:户籍经外省、市迁入本市或迁入本市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的,未迁入本市的。在本市学习但户籍在本市或已取得普通高中学历并按照本市有关文件精神享受本市公民待遇的学生,可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学习。

办理手续为:高中有转学证明(区、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户口本、中考档案(须有录取的录取证明)区、市、县以上部门和普通高中)学生档案(学籍卡、学生登记表、考试成绩证明)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学校。

外省市省级重点高中学生转其他学校申请进入本市省级重点(模范)高中的,将安排在相应的重点(模范)高中就读原则上。根据学生户口所在地,安排到普通高中。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从本市普通高中转至外省市回本市,必须转入原学校从。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正常转入的学生,不接受未办理正常转入手续的学生。

第十条 不同类型普通高中之间不得转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学生不得转入公立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一条本市四区学校之间和区、市、县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动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高中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校,学生及家长可在民办高中内申请转校。

第十二条从国外转回的中国学生,由市教育局审核其在国外的高中入学手续、留学期间的成绩和转学手续后,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外国学生转入普通高中,按有关规定安排学习。

第十三条除转回外省市户籍地外,研究生和受到处罚的学生不予转送。

第四章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十四条户籍非本市学生,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并在户籍所在地取得普通高中注册的学生常住所在,可以就读本市普通高中。学习。

流程如下: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的证明、暂住证、户口本、学生证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学生注册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注册。学校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在本市四区取得普通高中地位的学生,不得进入其他区、市、县的学校就读。县学校。因特殊原因确需就读易学的,须持有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就读易学批准表》 》(一式两份),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 Easy School 学习的学生将保留其在原学校的学生身份。学习期满后,学校将提供相关学业成绩,返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停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要停学的,必须持有区、县级(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体检证明书的休息期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同时提交医院的病历、检查单、就医及住院收据、保险公司理赔文件等证明材料,并提交书面申请给学校(须由班主任、教育部主任签字盖章),经学校批准后发给学校。休学证明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研究生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停学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停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因病一年后仍需继续休学的,必须继续休学程序。学生不得连续停学两年以上。停课前参加考试的学生成绩仍然有效,不再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后复学或者休学期间提前复学的,必须出示区、县级(市)以上医院康复证明。或市级)、复学申请书(须由班主任、教育部主任签字盖章)。章)和学校出具复课证明,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复课手续。停学半年以上者,可降级按顺序学习。

第六章退学

第十九条高中学生退学,应由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退学。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学,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退学。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不开具证明:

1、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无效,学校已缺席连续六周或一个学期超过八周;

2、与父母取得联系但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3.在非注册学校就读超过一学年且未办理续办手续者;

4.父母已提交书面出国留学申请者。

第七章升学与复读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年成绩、各学科思想品德符合升学规定的,按时升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生原则上不得留级。因特殊原因需要留级的,应由本人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留级,但必须严格限制留级人数。受控。高中毕业年级和重点高中不实行留级制。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德、智、体三方面表现突出的高中生,应当给予奖励。奖项分为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个人奖三个。

学生在德、智、体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被评为学校、区、市、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个人奖励,颁发相应证书。

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件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的学生,应当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优先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少数反复教学不改的,学校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须经学校委员会讨论批准,并报校长批准。学生被劳动教养、轻微拘留、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经再教育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学籍。被学校开除处分的学生,除经校委会集体讨论批准外,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学生注册。所有纪律处分必须在通知之前通知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对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学生,应当积极帮助教育,不得歧视。对通过教育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并改正行为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一般应在三个月后。撤销大过和留校察看一般应在半年后进行。

学生应书面提出撤销申请,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并按原处分批准的权限办理撤销和备案手续。处罚的原因和撤销处罚的时间应当记录在学生证和学生档案中。

第九章毕业与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满后进入普通高中,思想品德合格,各学科成绩达到省、市毕业合格条件的,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学习期满前申请离校或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发给毕业证书。 《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号印制,由学校填写并颁发。遗失的文凭将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每年9月底前,学校应当对上一学年所有毕业离校学生的姓名进行登记,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必须按照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学生注册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学生注册档案,采用大连市普通高中统一格式。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由学校教育办公室负责。学校应当建立档案,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保管学生登记资料。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所有普通高中(包括独立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自9月起施行2019 年 1 月 1 日。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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