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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中专毕业证上有没有学籍号

来源:毕业证样本网 发布时间:2022-01-29 21:15:59 浏览:
1、我初三没有读书,也没有毕业证。我跳级去了一年的中学。现在我可以回去学习了

1、我初三没有读书,也没有毕业证。我跳级去了一年的中学。现在我可以回去学习了

学校不能删除学生的学籍。

看看下面(重点是第3章、第10条、第7章和第8章)(满意的话记得给分,我也很辛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籍全面发展。中小学生在德、智、体方面的表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照《中华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注册由区(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科的学生注册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有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必须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要求学籍管理人员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招生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免考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近入学。已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由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民工子女或者监护人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组的,农民工应当主动将适龄子女或者监护人送入学校,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或者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待遇。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持相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在规定报名时间结束后两周未办理手续并请假的,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取消其录取资格。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八条严格控制班次。学校接受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学生注册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高中新生在登记学籍时,如发现伪造证件、非法招生等弄虚作假行为,不予登记;

第三章转学与借款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户籍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告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原因有效,方可批准转学。转学不能改变学习成绩。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转学。高中生不得在县(区)内转学。义务教育科的学生不得在本学区转学。第十一条 高中生跨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批准,经学生注册管理部门确认,经转入学校批准。办理过户手续。省内跨校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批准,并经转出方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历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并到转校所在地学生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外省(或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批准,持有原学校出具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并转出省(、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普通考试)成绩证明,以及学生获得的学分清单,经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代办,由年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办理,并转至学校办理。验收程序。从我省转入外省(或区)须经转校批准,持户口簿或户籍转户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省学生登记处。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学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出生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受理的,出具《转学同意证明书》。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出示《同意转入证明书》换取学生档案,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录取. 《转入同意书》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接收搬入学区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满一年的转学生。接收学校有困难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录取。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转入搬迁学校,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接受学生贷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中期进入流入地就读,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款处理。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借用,应当经原学校批准并提供有关材料,并经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借用手续。第十六条 对借用学生,原学校保留其学籍,由借用学校负责对借用学生在借用期间的综合素质(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本发展目标及成长情况的评价)进行评估。档案记录),并及时提供到学籍所在地。学校。

第四章停学、复学和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要就医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成年学生本人可以持有证明、病历及相关费用回执上报学校,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学生登记机关批准。高中生一般不允许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休学。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处于传染期内的,学校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的监护人带他到具备传染病治疗条件的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超过半年的,应当停学。学生有其他疾病,经县级以上机构认定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可以停学。第十九条中止期限为一年。学生在停学期间保留其学生身份。学生停学后无法恢复学业的,应当持县级以上院校证明继续办理停学手续。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后如需复学,应当本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机构确认治愈或者可以正常学习后,由学校审批,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返校。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后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学生或者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逾期未答复或申请继续停学超过1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生连续停学两年以上仍不能继续学业的,应当退学。第二十二条对擅自离校的高中生,学校应当以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有关材料复印件存档,以供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的,学校可以自动退学,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的学生外,不得辍学。学生擅自辍学或因学业失误,依中华民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学籍。

第五章升级、跳级和留级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各阶段升迁实行直升式,不得跳级、留级。在普通中小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可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毕业、结业和开除

第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所需学分,通过学术能力测试,通过基本素养评估,并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颁发。证书规范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业离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填写学生毕业的年份。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学习一年以上,因故退学,或者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试成绩低于50分的,发给合格证明。如果学生需要,由学校完成。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章对学生的处罚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规章制度、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校必须配合家庭和社会开展教育事业。给予适当的制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责令退学、开除学籍。高中生可以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对学生的处罚由学校批准。高中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建立听证、申诉等对学生处分的制度,以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处分。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已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有关学校应当做好学籍变更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状况。对刑满释放、羁押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允许其复学,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主管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代码》等相关标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管单位代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学校代码。主管单位和学校的代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主管单位或者学校代码的,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标准,按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收集学生相关信息,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纸质档案、学生注册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和转学、停学、复学、借用等学籍信息,必须在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弄虚作假,签发停学、转学、毕业证书,涂改学校注册档案,为学生设立双校注册身份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作为负责人。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纪字[]12号)同时废止。时间。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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